九、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一)矿井概况
该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矿违法违规开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火工品管理混乱。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在办证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县、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隐患监察不到位,对新井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虚假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
三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流于形式,对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提供"保护";大同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情况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48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其中:
1.李付元,新井煤矿总承包人
2.张胜胜,新井煤矿副矿长
3.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
4.司功,新井煤矿矿长
5.王金星,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
6.常瑞,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
7.刘永鑫,左云县张家场乡乡长
8.王永祥,左云县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9.赵勇,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0.郭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
11.苏日军,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
12.苗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科员
13.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
14.温卫斌,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长张明生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1.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 李俊,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1. 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2. 依法关闭新井煤矿。
3. 吊销大同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责任编辑: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