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张周来、毛晓梅)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中国保监会21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所涉及的资格条件、申报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主要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之后,保险机构可以运用自有外汇资金和通过购汇取得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投资范围除货币市场工具和固定收益产品之外,还包括股票、股权、股权型产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产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由保监会核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可以授权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规避投资风险,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报告或信息披露义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此外,保监会还将另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分类管理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金融衍生品等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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