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市某大型国企项目经理在分包公路工程中收“配合费”83万元,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该项目经理称“配合费”是工程必须的费用。
检方指控称,该国企承接了渝北区金开大道工程后,任命康某为项目经理。 而后该工程又被分包出去。2002年9至10月期间,康以收取管理费、现场配合费的名义,先后两次收分包单位70万元。康打了两张收条,载明收费名义为“经营管理费、税费、现场配合费等”。2005年4月,康收取13万元。今年3月,康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收钱的事实。检方认为,康采用收取管理费、配合费的名义,来掩盖其收“好处费”的事实,已构成受贿犯罪。
但康辩称,收取的“配合费”确实是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费用;自己在这个工程中,是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自己包干负责、自负盈亏,具有个体性质。综合各种因素,收“配合费”不应该是受贿。其辩护人也认为康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收的“配合费”用在了工程中,并不构成犯罪。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