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曝光
“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南昌蒙牛乳业”登上黑榜
江西省工商局近日发布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21日,记者从该局获悉,2006年江西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90起(其中,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以及行受贿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61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0起,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罚没入库1500万元。案件涉及医药购销216件,占案件总数的24.3%;酒类销售129件,占14.5%;零售业120件,占13.5%;书刊发行131件,占14.7%;其他行业294件,占33%。 以下附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例:
“珠海联邦制药”行贿案
2004年至2006年2月,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以所谓“返利”为名向江西康健医药有限公司、江西诚志医药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单位给付现金回扣合计16.5万余元。同时,该办事处还邀请了南昌市部分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到上海周庄、成都、九寨沟等地旅游,为他们提供路途往返及食宿、门票所需费用1.3万元。该办事处支付的上述现金返利和提供的旅游费用均由其负责人黄治春、叶敬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相关单位的业务员,且未记入其正式会计科目。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采取违规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现金回扣及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工商局依法对该办事处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收受贿赂案
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药品、保健品购销活动中,采取虚构“培训费、返利款”及收受“专场费”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江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等药品、保健品生产经销企业给付的款项,共计5.2万余元。该公司未将收受的该笔款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入账,冲减进货成本,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直接结转为其“本年利润”。与此同时,该公司还通过收受某减肥药品生产企业支付的“专场费”,不允许其他同类药品进店销售,从而排挤了其他减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
该公司假借“培训费、返利款”名义和收受“专场费”收取药品、保健品等生产经销企业款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南昌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万余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某局材料供应部门收受劳保用品经销单位贿赂案
南昌某局材料供应部门从2005年10月31日开始负责统一采购所属各单位的劳保用品,2005年12月6日至10日,该局材料供应部门通过南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该局所属各单位采购负责人员赴厦门召开会议并参观旅游,旅游费用共计5.2万余元,均由劳保用品销售单位——南昌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河北固安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中南昌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支付现金2.5万元,河北固安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7万余元)。
南昌某局材料供应部门上述行为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南昌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蒙牛乳业”给付对方单位业务员回扣案
蒙牛乳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某公司发生业务期间,为拓展其销售业绩,承诺向某公司业务员按销售商品数量比例支付现金回扣,促其实现销售业务。2006年1月,某公司业务员徐冰、汪叶波利用职务便利在南昌蒙牛乳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价值40万余元的商品,南昌蒙牛乳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两业务员支付了现金回扣共计6000元,其从该项业务中获利3.4万元。
蒙牛乳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为销售商品在账外给付采购人员回扣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万元、罚款10.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收受教材经销企业贿赂案
江西省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原名江西省卫生学校)自2004年开始与江西新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江西宏兴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教材经销企业签订教材供应协议书及教材征订供应辅助协议书,双方在教材征订供应辅助协议书中约定:教材供应单位按教材的标价开具发票给学校,学校按发票额支付教材款,教材供应单位按学校所购教材标价的相应折率(77%~85%不等)向学校支付所谓的“让利款”,供应商在学校汇款后的30天内将教材让利款汇入学校指定账户。自2004年1月至案发时止,学校共在教材购销业务过程中收取教材供应单位“让利款”26.4万余元,并作为其他收入入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高校在为学生购买课本时所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而该学校在购买教材时收受对方单位“让利款”未退返学生,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在征订学生教材过程中收受教材经销企业“让利款”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依法对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万余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垠川贸易公司”买断啤酒专营权贿赂案
自2004年1月12日起,九江垠川贸易发展公司为了促销其代理的某品牌系列啤酒,与九江市部分酒店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酒店除销售该公司代理的某品牌系列啤酒外,拒绝其他品牌啤酒进场销售,不允许其他品牌啤酒的促销人员进入酒店经营场所促销;作为交换条件,该公司以“专场费”的名义向酒店支付现金,或者免费向酒店赠送空调、冰柜及啤酒等财物,并按服务员推销啤酒的数量支付“开瓶费”。
九江垠川贸易发展公司采用向对方单位支付财物的方法,扩大其代理的啤酒的市场占有份额,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九江市浔阳区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公司”假借“报销费用”贿赂案
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从2003年开始,与赣州市商业银行和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将其金融业务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及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事项等资产评估项目,统一指定由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办理。而按照约定,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则暗中按收取评估费10%的比例给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相关科室报销有关费用。
该公司采用暗中报销费用的不正当方式贿赂金融机构,以获取为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物评估的机会,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没收商业贿赂款2.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于都县红峰照相馆以贿赂获民政部门指定照相业务案
于都县红峰照相馆于2004年3月30日,与于都县民政局达成协议,以支付民政部门每对结婚证照相费用18%的标准为条件,使得民政局指定其为全县民政登记结婚证照片的定点拍摄单位。从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在该县民政部门的指定下,于都县红峰照相馆共为全县近1.2万对新婚夫妇拍摄结婚证照片,收取拍摄费用共计30.4万元;而后,于都县红峰照相馆按协议向该县民政部门支付各类费用共计5万元,该款项双方均未如实入账。
于都县红峰照相馆借助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权,通过支付巨额费用以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于都县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丰县新华书店贿赂推销教材案
200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的情况,经南丰县工商局调查认定:南丰县新华书店在教辅材料销售过程中,借“宣传费”、“培训费”的名义,通过转账方式于2005年分两次给付县一中款5万元、给付县二中款4万元,于2006年4月给付县职中款6万元,给付款项共计15万元,南丰县新华书店给付上述15万元均由新华书店以虚构的“宣传费”、“培训费”的名义到县地税局开具发票,并采取自担税款的方式作为书店的经营费用入账。
南丰县新华书店在教辅材料发行销售中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假借名义向对方单位支付贿赂款项,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南丰县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南丰一中、二中、职中另案处理。
吉水县中医院账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案
吉水县中医院于2004年6月到2006年3月期间,在该院药品采购中,利用其特殊地位,先后多次收受吉水县医药公司、樟树医药公司等多家药品供货方以“让利款”为名给予的款项38.6万余元;同时,该院还在药品购销售中,以“赞助款”为名收受了红君医药公司、康成医药公司等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款项7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9.3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未按《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明确如实入账并冲减药品成本,从而不正当地加重了患者的负担。
吉水县中医院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对方单位款项,且不按财务制度明确如实入账,其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吉水县工商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3万余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图/黄毅敏、记者贺于周、实习生淦丹丹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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