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记者孙汝祥12月24日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草案七审稿增加了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此外,有关小区的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有了新变化。
草案六审稿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定心丸”,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有关小区的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