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劳动合同法,就像走钢丝,关键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平衡。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条引起热议,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片面强调保护劳动者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一条写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日对于“优先保护劳动者,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展开了热议。
劳动合同法受到两方压力
对于“第一条”,庄公惠委员建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他解释说,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有强势、弱势的实际地位差别,但是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保护弱势群体固然重要,但不应当在法律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不能在法律条文上留下弱势群体中的不守法成员可以钻的空子。
王涛委员补充说,劳动合同法不单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法,应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大多数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本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对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道明则认为,劳动者并不总是处于弱势。在很多时候,公司刚培养一个人,但是另一个公司给的工资更多,他马上就走了,而且把公司的资料都带走了,法律很难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信春鹰委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她表示,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两方面压力,有一些人认为,不可以把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
另一些人认为,现在劳工权利的保护太弱,问题太多。
目前方案不会致企业增成本
信春鹰表示,有关方面曾做过计算,按照现在的方案,守法的企业成本不会提高,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经过大量的调研,立法机关发现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有些行业在20%左右,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这跟很多国家恰恰相反,“很多劳动者说,每年到下半年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还有没有工作。”信春鹰认为,这些现实决定,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障。
关注焦点
不诚信劳动者应加强约束
委员建议增加“劳动者不诚信合同无效”条款
草案二审稿列举了三种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为了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部分委员建议,将劳动者不诚信合同也无效写进法律。
“劳动者在应聘时如隐瞒重要事实,合同也应无效”,庄公惠委员举例称,在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招孕妇,但有的妇女隐瞒了已经怀孕的事实前来应聘,上岗不久,就提出不能倒班。这种情况按本法目前的规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损害了小企业的利益。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出发,希望法律增加对劳动者诚信的相关约束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黄培劲也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建立诚信机制的内容。在基层,劳动者不守诚信的事情经常发生。
部门说法
暂不考虑加强对用人单位保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称劳动者欺诈多为提供假学历
“比较多见的情况是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资质证明,以及合同未履行完就违约离开原单位。”昨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相关统计数据,难以评价其严重程度。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平等保护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法律,“也不能说现在的法律就是偏向保护劳动者的。”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并未考虑加大对单位的保护力度。
养老保险“随身带”应暂不进法律
郑功成委员建议目前劳动者养老金可先记账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有的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
郑功成委员认为,这款的本意非常好,但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衔接问题。他解释说,工作流动频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转来转去,对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好处,也增加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况且,只转个人账户,不考虑统筹基金部分,实质上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分割开来,其后果一定是劳动者权益受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全国统一的,在此之前,最好的办法是把劳动者养老金权益记账,这样不需要转移,也避免了大量农民工由于经常流动而大量退保养老保险。成思危副委员长赞成法律解决社会保险的流动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细则,随法律配套出台。还有的委员建议医疗保险账户也可随个人在全国流动。
部门说法
医保账户随身流动尚无时间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称省际间资金流转尚无规定
昨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自2001年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就已实行“个人账户随人流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以地级市主导进行,目前国家对省际之间资金如何流转还没有规定,很难说全国医疗保险会不会朝着“个人账户随人流动”的方向发展、或者何时能够有完善的政策出台。
其他关键词
竞业限制
两年期限时长太短
建言人: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王涛、程贻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有的企业是靠技术工艺诀窍发展的,因此“高级技工”很关键,建议竞业限制人员写入“高级技工”。
草案目前对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二年”,这个规定太轻。因为很多企业的产品绝对不可能2年以后就不怕竞争。此外,“了解企业特殊秘密”的人,应该更严格地限制,比如“根据约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有关的秘密”。
竞业限制
的条款还应加上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同时规定竞业限制自动终止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约;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费用等。
试用期
试用工资应高于最低标准
建言人:周家贵、潘玉兰(全国人大代表)王涛、夏赞忠、姚湘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建议加上“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牵扯到双方的利益,所以建议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对方说明理由”。
此外,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据此,一个月可以,一个月以下也可以。一个月就是合法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建议缩短。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草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存在试用期,因为劳务派遣这种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会很短。所以,应该明确有没有试用期。
此外,按照目前的草案,对用人单位来讲,稍微一点不符合或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都可以记成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成为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理由,建议改为“在试用期间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务派遣
派遣公司破产谁负责劳动者?
建言人: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汤洪高、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劳务派遣
草案对劳务派遣、接受派遣缺乏明确界定。现在很多机构的人事部翻一个牌子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把所有的工人变成他的派遣工,因为派遣工比正式工人工资低很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有劳动的没合同,有合同的没劳动,非常不规范。此外,很多劳务派遣单位是某某人事局、某某人事厅办的,用人条件和要求非常苛刻,就是想多收用人单位的钱。因此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对属性进一步予以明确。
草案上没有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破产以后怎么办,是否还要由政府部门做善后。还有就是佣金问题,管理费用的问题,应明确这个价格谁来规定。
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
应计算利息
建言人:任茂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王亚洲、潘玉兰(全国人大代表)
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议草案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改为“两个月”(包括当月的工资共三个月)。这样可以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慎重一些,另外也可以帮助“劳动者”的生活平稳过渡。
此外,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额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54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执行的时候,高一分钱也是“高于”,应该根据从业年限、技术熟练程度进行劳动合同谈判,给予适当的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如果有的雇主破产、失踪、找不到人了,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解决。香港、澳门就设有欠薪垫支基金会。
对于法院申请支付令,应该明确:法院收不收费?如果收费,农民工工资太低,这句话就等于白写。建议改为“申请支付令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左林 漫画:赵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