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孙磊 通讯员辛成)今年8月7日,5名在杭州实习的陕西少年在钱塘江堤岸蹚水时不幸溺水身亡(本报8月8日第六版都市新闻曾作)。日前,5名少年的父母将孩子生前就读的学校陕西省定边县职教中心、负责安排实习的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公司及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万余元。 本案昨日在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在孩子实习期间,学校和人力资源公司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对孩子死亡承担责任。此外,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作为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应承担直接的责任。
法庭经调查确认,2006年4月4日,榆林市教育局批准同意5少年就读的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机电一体化专业学制由原来的三年调整为两年,5少年于2006年6月毕业,并取得了毕业证书。2006年4月2日,学校与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学校委托公司安置毕业生就业。
法庭认为,5名少年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钱塘江下沙段水域,并非公共游泳场所,在该地段,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禁止无关人员下堤,已尽到必要安全告知义务。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5少年就业后,已完成其中介服务职责。而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5少年的原就读学校,在他们毕业后,双方间的教学关系自然已终止。故死亡事故的发生,应由少年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