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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助税收优惠遇尴尬

  晨报讯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社会慈善工作中,我国在1994年和2005年相继修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例。从2000年到2003年间,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在内的13家机构获准向其捐赠的纳税人,具体捐助款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慈善机构了解到,很多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助并不能完全按照国家的最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有时还要为捐款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从具体金额上算当然划不来了,但也没办法,本来就是在做善事。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多少有些令人遗憾,现在是捐的越多税反而交的越多。”南京某大型商业零售机构财务部负责人说,假如我们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标准,上交给国家330万元的税收。如果我们从1000万元的利润中捐款100万元给慈善机构,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这样企业还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另外70万元再纳税23.1万元。

  身份不同待遇有差别

  “在我们理解,慈善捐款捐赠的不是某一个组织,而是某一项事业、某一个领域,理应‘同类组织,同样领域,同等待遇’。从这个概念上,捐助到中华慈善总会或是地方慈善机构理应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我们一直呼吁的慈善捐助普惠制。”对于地方慈善机构和中华慈善总会在接受捐赠后的税收优惠方面,江苏省和南京市慈善总会的相关负责人谈了自己的看法。

  据了解,各级慈善总会虽没有对广泛的慈善募集渠道加以细分,但都不提倡跨地区、跨政权级别进行资金募集。

  对此,有关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地税部门现行认定的税后优惠政策,同是慈善捐款,但因捐款接收方不同、捐款人身份不同带来的税收优惠差异势必让捐赠者遭遇不平等的待遇,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捐赠者的积极性。

  南京能否率先破冰

  本月18日,南京成立了新一届的慈善总会,市长蒋宏坤任会长,慈善总会成立当天便募得各类慈善款超过1亿元,比过去6年募集慈善款的总额还多。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热心慈善事业,新一届慈善总会提出了一次性支付,留本付息(年支付认捐数额的6%)、分期付款等三种既利于发展慈善基金总量,又不使捐助单位伤元气的慈善基金募集渠道。

  “在南京市慈善总会每年接受的捐助名目中,来自企业的捐赠最多只能占到在宁企业总数的1%。同时,南京市民人均年慈善捐款也仅为10元人民币。这既说明我们企业的实力不够,也表明了全社会目前的慈善捐助意识还比较淡薄。”新一届慈善总会成立时,南京市委副书记陈家宝的分析还在耳边。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家徐翔表示,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一旦针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提高,势必会对国家和当地的整体税收带来影响。无论是着眼于国内的现实,还是与别国横向比较,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的确应该作出修改。但如果不由国家先在大的法律框架中明确机构、适当提高比例,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倡导慈善和税收之间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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