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30日专电(记者王骏勇)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回家不慎发生刮蹭致幼儿重伤身亡,家属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幼儿园经营者赔偿原告17万余元。
| |
据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晓军介绍,林某夫妇租用房子经营幼儿园。2006年9月1日,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天下午,林某用车送幼儿回家,因路况不好,车辆急转弯,造成车与左侧路边一棵树相刮蹭,而左侧的车窗没有关上,致使幼儿郭某头部与树相挤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的父母认为,林某夫妇疏于管理和照顾,没有谨慎地顾及幼儿的安全,致使幼儿死亡,负有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夫妇承诺用车接送幼儿,但没有尽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