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从明天开始执行。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南京市的有关实施细则虽然尚未正式公布,但与省里规定基本一致。
税率合并为5%
按照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
| |
三情况按建筑面积定税
此前,南京市地税局曾出台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纳税人如果有不如实申报等情况,都将按税务部门的核定标准计税。此次省地税局又出台新措施,还可以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地税部门表示,如果有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等三种情况,地税部门都将按建筑面积核定税务。据介绍,“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的租金标准参考价来计算,而且还要适时调整。举个例子,某人在南京新街口地区有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假设地税部门不知此人的月租金收入,而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2000元,那么地税部门对“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计算办法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即2000(元)÷10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100(出租房建筑面积)×1(每平方米核定税额)=100元。
不提供发票可拒付租金
按照规定,个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或由代征方依法代征税款。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地税部门表示,这里提到的“代征方”,指公安、房管、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9年发文指出,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如果未提供发票,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省内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本省实际拟定该办法的执行细则,不日将出台。
监控租房人是关键
虽然细则尚未出台,但以往对该类税收的征缴来看,最大的难点并不在于税收征缴的比例,而是对房屋租赁人本身行为的监控难。该人士坦言,房屋出租和二手房买卖不一样,买卖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产证,而房屋出租则大多是个人行为,有些交易在中介公司或是朋友介绍甚至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就成交了,作为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控。而根据新规,就算是采取街道来收取的方式,如果房主只要和租客私下谈妥,说是朋友或远房亲戚,不存在租赁的关系,那么“逃税”也就显得十分容易。而省地税的有关文件中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税部门上报中介出租信息。(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