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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释疑个税申报误区

  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曾璐 刘新建 姜苏黔 报道明天开始,年所得12万以上要自行申报个税了。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办理自行申报在我国尚属首次,很多纳税义务人和社会公众对其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误区。

昨日,地税部门有关人员对四个容易产生误区的地方进行释疑。

  “年所得”≠“年收入”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一年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无需自行申报。但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也就是说,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仅是只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还应把其他的各项所得额合并计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的,均应办理自行申报。在这里,还要提醒一点的就是:即使纳税人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一项,也不能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数额计算,而应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有的纳税人认为,只有应税所得项目才要自行申报,免税项目的(如暂免征税的转让股票所得、1万元以下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则无需申报。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无论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除文件规定年所得不含部分免税所得项目的以外),只要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均要自行申报所有项目。

  自行申报和纳税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办理了自行申报,还要不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申报分为有税申报和无税申报两种,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项目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属于免税项目,那么只要办理自行申报即可,无需再缴纳个税。只有在纳税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税款或扣缴税款不足的情况下,才要进行申报补税,因而不会造成重复征税。(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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