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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人员“特别费”明年起全部检据核销

  中国台湾网12月31日消息据台媒报道,为避免“首长特别费”(简称“特别费”)再因制度不完善而引发动支争议,台当局今年10月核定自明年元旦起,“特别费”全部要检据核销,适用对象包括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到各级学校校长。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介绍,“特别费”指“各机关、学校之首长、副首长因公务所需,并经核定有案之特别费”,自1952年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建立“特别费”制度,对于动支额度加以规范;1973年参照台“审计部”意见,增订在“特别费”半数范围内,可以各级行政负责人领据动支,采较弹性处理;付款作业有领取现金、支票或汇入账户等方式。

  据报道,“特别费”适用对象包括台湾地区副领导人;“五院”正副负责人、“正副秘书”长、“政务委员”;台当局各“部会”正副主管;检察机关负责人、“法院”院长;“直辖市”正副市长、局处正副主管;正副县市长、乡镇市长、代表会正副主席;各级学校校长等,台湾地区现职公务人员总计约6500人。

  报道指出,依新规定,“特别费”全部要检据核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单据,也应由经手人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开具支出证明做为核销依据;各项支出凭证也应依相关规定,注明实际用途及相关的案据。

  台湾地区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在规定预算额度内,按月可支用数额的上限,核实分配预算办理,不得超支;如有剩余,得依规定,转入以后月份继续支用,但以同年度为限,年度终了未经使用部分,应停止支用,列做决算剩余处理。

  此外,兼任两个以上机关主管、副主管者,不论本职或兼职是属同级行政部门或分属不同级行政部门,都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职务列支“特别费”。(云鹏)查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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