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升2倍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田雨)2007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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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要“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依法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银监部门调查权扩至金融机构之外
自2007年1月1日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银监部门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把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决定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将免征车船税
国务院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2倍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调整后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县、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此外,决定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单位和个人可公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由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公开查询。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对外开放
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办法的施行,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国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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