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问题与女友发生口角,在火锅店内用火锅汤烫伤女友,44岁的何某近日被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时判决何某赔偿其女友经济损失3.7万余元。
经查,2006年6月3日晚,何某在丰台区石榴庄西街一个火锅店内,与女友发生口角后,端起火锅汤将女友面部烫伤,并持菜刀将女友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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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何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何某犯罪后能够自首,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何某对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何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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