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四条,并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为统一税政、简化税制,《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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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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