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蓝色国土”的使用权问题
滨海旅游业快速发展成我国第一大海洋产业,海洋原油产量突破3000万吨,海洋天然气产量逾62亿立方米……作为海洋开发载体的海域,在经济价值日增的同时,开始出现优质海域短缺的趋势。
一般性养殖用海
无需提交论证报告
首次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进行细化,是海域使用权新规定的最大亮点。
为减轻渔民负担,申请一般性养殖用海的单位和个人,不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但申请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还需提交论证报告。
为提高行政效率,项目用海的预审工作设计为整个申请审批程序中流程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凡是需要预审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不必提交预审申请,直接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即可。
出让海域使用权
意向人多时招标、拍卖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使用的海域、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登记册可任意查询
填海造地单独登记
保护物权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此次发布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增加了登记资料查询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海域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按照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以宗海(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为单位,但同一宗海内包含填海造地项目的,应独立分宗。按海域法规定,填海形成土地的,在填海竣工后三个月内持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填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直接注销。 来源:人民日报2007年01月01日07:25:35(责任编辑苏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