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
马海洋 记者 吴耀智 卢明/报道
本报讯新年伊始,告诉全省个体工商户一个好消息:从今天起,经省政府批准,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我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全省各地统一执行最高上限,即: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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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起征点国家让利1.2亿
据测算,此次全省各地统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我省将减少1.2亿的国税税收。省国税征管处周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国税全部税额在320亿左右,因此个体工商户方面的1.2亿增值税额所占比例很小,对税收不会造成影响,更何况,随着经济的发展,还有新的增加税源潜力的方面可挖掘。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则是省了不少费用。比如说,从事销售货物的,一个月销售额为5000元,就可以不缴税,而按以前的3000元标准,每个月应缴增值税为(5000-3000)×4%=80元,这样,在2007年1月1日后,每个月就省了80元,一年就省960元。而从事应税劳务的,比如维修业,一个月销售额为3000元,就可以不缴税,而按以前的1500元标准,每个月应缴增值税为(3000-1500)×6%=90元,一个月就省了90元,一年就是1080元。
此举将激活全省民营经济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对我省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呢?首先,会相应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可以相应增加一部分收入。其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不纳税或承担较低的税负,市场经营将更加活跃,相应会增加一些就业岗位,同时也会调动下岗失业人员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减轻了政府支付社会低保的财政压力。最后,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减轻、相应的增加了利润,会壮大由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
我省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沿革
2003年1月1日,当时全国的标准是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元-5000元,我省分为两个档次,九个地市州中心城市执行3000元标准,而一些县级城市则是2000元标准。而对于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1500元-3000元,我省统一执行1500元标准。
2004年1月1日,为了扶持农民助其增收,对于农民等从事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这样,也有一些不是农民身份但因从事销售农产品,像卖粮等个体工商户也享受到了此优惠政策。当时,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没变。
2005年1月1日,我省国税部门通过多方调研,发现,像宁夏、青海等偏远省份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都比我省要高,惠及了当地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县靠个体经济的纳税比重较大,而当年,又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权限下放到各地,所以,当时,全省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不一样的。当年,长春市区和延边州先行一步,长春市区和延边州的个体工商户也就先受益了。从事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起征点执行5000元标准,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执行3000元标准。而九台、德惠、农安等则不执行。标准不一样,各地反响强烈,也不利于管理。
2007年1月1日,我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全省各地统一执行最高上限,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一律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税率不变,从事销售货物的税率仍为4%,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税率仍为6%。吴耀智/整理(城市晚报网)[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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