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今起有“小金库”
建筑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
早报讯今日起,我市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储备金”专门用于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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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因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或因垫资施工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扣分外,建筑业企业还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账户,并于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农民工工资储备金”专门用于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数额为首次拖欠工资总额的两倍,但最低不少于10万元。同一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工资拖欠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储备金数额加倍。(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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