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民法院介绍,赤峰市民一对夫妻乘坐公交车,在非停车站点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日前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马某与妻子李某乘坐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一路公共汽车,因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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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受伤司机与被告人马某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事件发生后,马某的妻子李某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法院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因马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任编辑:w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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