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联系方式须告知当事人
据新华社电自昨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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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期限应该严格执行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执行费用收费应向社会公开
据新华社电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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