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全省已五保对象年人均补助从500元提高到850元,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
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我省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5.7万人,其中在1447所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3792人,在1441个“五保老人之家”中集中居住的14137人,其余为分散供养。2005年起,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供养经费为500元,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救灾救济款物等途径解决。目前,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17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供养标准1057元,全省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970元。总体上看,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率都比较低,一些五保对象还存在生活水平低下、住房、就医等困难。
为推动我省五保供养工作迈上新台阶,2006年初,省民政厅进一步明确五保供养目标任务:提高集中供养率,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2006年至2010年间,在全省大力加强“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兴建约5000个“五保老人之家”,入住五保对象约106580人,实现全省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不低于80%%的敬老院,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左右。(黄冠连、曹显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