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自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明确规定办案期限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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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应当听证
《规定》明确,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规定》还明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公开法官联系方式
《规定》明确,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收费标准必须公开
《规定》明确,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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