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在战略的高度作了全面部署,使全党、全社会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得到了深化,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了科学发展观思想,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细化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为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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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首先,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全面、深入理解平安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综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平安。近几年开展的平安建设集中体现了综治工作的这一目标要求。平安与和谐都是指社会的特定状态而言的。平安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外在表现,和谐是平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形态,两者互为表里,具有同源性和一致性。和谐必然意味着平安,不平安的社会肯定是不和谐的社会。另一方面,和谐的要求又高于平安。和谐社会是实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动态的、发展的和谐,不仅体现了社会秩序的和谐,还涵盖了利益关系层面的和谐,是各种社会关系乃至人与自然关系协调的更高境界。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综治工作,要做到既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平安,又要保持社会各种要素活力的充分发挥;既要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控,又要协调好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当前利益,又要保障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谐作为出发点和目标,为综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在开展综治工作中,应当自觉地把不稳定、不平安的现象上升到社会和谐存在的问题的高度去认识,努力实现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的统一,打造外在平安、内在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要立足社会发展的新背景、新阶段认识建设和谐社会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综治工作的思路与方法。和谐思想古已有之,但先哲们提出和谐理念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基础和当今社会远不可同日而语。现代和谐社会的构想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且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基础上的,是社会利益主体更加多元、人们的利益观念、维权意识更加强化、思想更加活跃背景下的社会和谐。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和谐,利益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的难度更大。在体制机制建设上,要求我们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建立完善的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调整、公众诉求表达、信息发布与社会舆情汇集分析的体制与机制。在工作方法与手段上,需要我们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理顺情绪、减少对抗、协调关系、激发活力上来。相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目前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还远远不能适应。如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群众诉求渠道不畅,而部门管理职能却交叉重叠,出了问题又难以确定管理主体;行政理念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等问题。由于群众的诉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往往导致“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解决每次群体性事件都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与政治代价。不仅影响到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还助长了部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逐步加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管理的再造,也是社会管理理念的变革。
再次,要在全面理解和谐社会内涵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地拓展平安建设平台。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涵盖了人与人之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广泛和谐。《决定》提出,要广泛开展平安建设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这就要求我们胸怀全局,从更广阔的视角规划平安建设,努力动员和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延伸建设平台,放大平安建设的效应。通过平安建设保障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文化繁荣,保护自然环境。
在平安建设方面,我们已经搭建了“平安乡村”、“平安校园”、“平安大道”、“平安市场”、“平安工地”、“平安县区”等条块结合的创建平台。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综治委成员单位作用,将平安建设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使每个平安载体都成为有明确目标、工作措施、考核办法、责任主体的社会工程。以局部的平安构筑社会整体的平安,通过条条块块平安建设的相互辐射构造社会平安和谐网络。
二、用和谐社会的标准要求和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要按照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为指针,树立科学的综治工作政绩观。无论是打击惩治犯罪,还是调解矛盾纠纷、处理群体性事件,都要以促进和谐为首要。
一是要从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管理能力出发确定工作标准。既要控制刑事犯罪,又要正视刑事案件高发期的背景,不能理想化地追求案件数量的下降。既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又要正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的社会背景,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减少。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不能过分依赖严刑峻法,牺牲人民群众的自由和社会的活力。要树立长期的、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观。通过和谐因素的长期积累和不和谐因素的持续消化,推动社会逐步进入平安和谐状态。
二是更加注重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要把住政策出台关,特别是和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的出台,都要论证。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对各类社会群体的影响,既要算经济账,又要算社会稳定账。各种政法、治安资源的配置都要重心向下,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构筑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基础防线,提高基层对社会矛盾问题的发现、处理、控制能力,防止由单个问题产生的矛盾演变为综合性的社会矛盾,因为局部问题的不和谐扩大为大范围的不和谐。
三要在工作手段上更加注重各项措施的综合运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综治工作的一个突出优势就是能够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动员多种社会资源,形成总体合力。多年来形成了“打、防、教、管、建、改”等一套系统的工作措施和方法体系。要按照和谐社会理念,把这些手段运用好,组合好,把各类治安、维稳资源配置好。首先,要处理好管理、整治与保护、维权的关系。从矛盾和问题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平安问题入手,开展综合治理是综治工作的重要方法。通过打击整治可以有效地打击和震慑刑事犯罪,减少社会不平安、不和谐的因素。但如果从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看,就要辨证施治,德罚并用、刚柔相济。既要从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现实出发,加强治安管理,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治安混乱区域严肃整治,又要合理确定打击整治的边界,考虑管理过严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侵民、扰民问题,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其次,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就是既要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实施严打,又要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罪错人员依法从轻处理。综治工作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严打”起步的。对“严”的一面,我们关注较多,运用手段也驾轻就熟。今后在工作理念上要注重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的运用。比如,对轻微罪错人员开展好社区矫正,开展对服刑人员子女、劣迹青少年、流浪儿童的感化教育,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在执法理念上,要更加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将调解贯穿诉论的全过程,以有效地克服判决造成的诉讼双方情绪对立,减少判决后执行的难度,进而增加和谐因素。
三、把处理社会矛盾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的重要课题。处理社会矛盾,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重点,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前提和根本。从综治工作来讲,就是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制度,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开展平安建设以来,排查、调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去年中央办公厅下发的25号文件将平安建设拓展为保障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五大方面。当前,要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综治工作平台大、部门多、战线长的优势,针对社会矛盾的热点、难点问题,整合各方面力量和各类资源,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预防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治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形成人民调解、信访接待、行政复议、行政仲裁、司法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
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省近年来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比如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结合起来,构建“调访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县一级建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开展大调解。这些经验丰富了新时期综治工作的内容,延伸了平安建设平台,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对这些经验要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推广。
(作者单位:省委政法委)(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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