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发生口角,44岁的北京人何某竟用火锅汤烫伤、用菜刀砍伤女友。日前,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判决何某赔偿女友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06年6月3日23时许,何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一个火锅店内,因感情问题与在某娱乐城当服务员的女友发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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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2日,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何某的女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何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整容费等11万余元。
何某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表示同意赔偿,但目前没有履行能力。
何某女友及其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应该依法追究何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何某犯罪后能够自首,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此案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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