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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江西宜春市铜鼓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宜春市委原副秘书长聂小洪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聂小洪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聂小洪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20.58万元。
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时任宜春市政府接待处处长的聂小洪还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用国有资产私设账外账,并将其中25.64万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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