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过30起知识产权官司,现在郭金洲的书法作品都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郭金洲编绘的折纸作品介绍
年过七旬的西安离休教师郭金洲《美丽的折纸》、《智力折纸》等著作被他人剽窃,在全国十多家出版社改头换面出版。7年来他一鼓作气打赢了30起著作权官司,虽然得到赔偿,但某些人剽窃行为依旧。
“如果就此结束,等于无形中纵容了剽窃者;如果上诉,意味着官司还要打下去,可我身体实在吃不消。为什么官司越打越多,主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剽窃者输了官司但仍有利润可赚。
”胜诉,带给郭金洲的却是更多无奈……
2006年12月中旬,拿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对于是否上诉,74岁的郭金洲老人有点犹豫———这是他第31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前30次他都赢了。“李鬼”们是他的作品的抄袭者、出版社和图书经销商,他们遍布广州、浙江、北京、内蒙、陕西和东北三省。
第31次打官司,虽然法院也认定广州出版社等3家被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但他的赔偿请求却被驳回了。
“如果就此结束,等于无形中纵容了剽窃者;如果上诉,意味着官司还要打下去,可我患有多种疾病,身体实在吃不消。为什么官司越打越多,主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还不够,一些出版社输了官司但仍有利润可赚。”郭金洲有点无奈地说。
“别人向我推荐的书,竟是我自己编著的”
郭金洲早年在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学习美术,毕业后在西安美术学院工作多年,是中国美术教育研究会会员,离休前任陕西碑林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1984年,未来出版社出版了郭金洲编绘的《美丽的折纸》;1987年,未来出版社又出版了郭金洲和妻子宋翠英(书中署名为宋秉武)共同编绘的《智力折纸》。这两本书先后获得西安市碑林区政府“科技进步奖”和西安市教育学会“优秀学术成果奖”。
“小时候,我哭闹的时候,母亲为了让我不哭,就用身边的废纸折成各种玩具哄我。我就是这样从小受母亲的言传身教爱上折纸的。现在折纸的书成了幼儿教育畅销图书,但折纸本身是一项民间艺术,我用线条、图形和简易的文字说明来介绍折纸的方法,在国内还不多见。”谈到折纸艺术时,郭金洲说。
1999年5月,陕西省教委(今教育厅)聘郭金洲为陕西中小学美术教材的编委,教委向他推荐了一本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儿童折纸全书》供参考。打开这本书后,郭金洲发现书中有186幅作品出自他编著的《美丽的折纸》和《智力折纸》两本书。
“我的东西怎么变成别人的著作,这不是明显的剽窃吗?”郭金洲想不通。后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找到陕西省版权局寻求帮助。
《美丽的折纸》等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看了郭金洲编绘的《美丽的折纸》和《智力折纸》两本书以及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儿童折纸全书》后,版权局的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版权法》有关规定,并让他写个书面投诉材料,他们将转到吉林美术出版社所在的吉林省版权局处理。
对郭金洲的投诉,吉林省版权局也有点吃不准,只好请示国家版权局。吉林省版权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那时有关折纸的图书不多,因为折纸图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国内还是第一次。所以首先要弄清折纸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哪一类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999年6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接到吉林省版权局关于此案的请示后,明确答复:“该书中的折纸形象图和折纸示图,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折纸的方法和顺序不在保护之列。”
当年,吉林省版权局协调未果后,郭金洲将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收到法院传票不久,吉林美术出版社又主动向郭金洲伸出橄榄枝,表示出版社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最终,吉林美术出版社赔偿郭金洲38000元并承诺不再制售侵权图书后,这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暂时和解。
此后,郭金洲又通过陕西省版权局连续打击了多家剽窃其著作的不法作者和出版、经销单位。
胜诉获赔后“侵权书”又出到第六版
2000年的一天,郭金洲逛书店时发现,曾经承诺不再制售侵权图书的吉林美术出版社第三版《儿童折纸全书》上市了。
“和解是出版社主动提出来的,道歉了,钱也赔了,怎么书还在卖呢?”郭金洲有点生气,但他还是按照“先礼后兵”的原则给出版社写了一封信,要求对方纠正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吉林美术出版社的回复出乎郭金洲意料,他们说郭金洲这次在西安图书市场买到的《儿童折纸全书》是不法分子盗了他们的版,出版社也是受害者,等盗版者被抓住后一切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郭金洲一直等了3年,结果发现《儿童折纸全书》随后又出了第四、第五、第六版,印数达到了数万册。
2004年,郭金洲再次将吉林美术出版社告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判决出版社赔偿郭金洲损失3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向郭金洲、宋秉武公开道歉。
第二场官司结束后,吉林美术出版社与郭金洲签订了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并在新版的《彩版儿童折纸全书》署上了郭金洲、宋秉武的名字。这次侵犯著作权事件到此才算得到彻底纠正。
“我打的这三十多起著作权侵权案中,有多起属于重复侵权。”2006年6月,郭金洲发现广州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儿童折纸大王》和《彩色折图大王》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后广州出版社承认了自己侵权事实,向郭金洲赔偿25000元,并承诺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但两个月后,郭金洲再次在西安图书市场上买到《彩色折图大王》和《儿童折纸大王》。他认为,广州出版社未履行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承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再次将广州出版社告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在诉讼阶段。
“怎能让受害者围着违法者转,跑到外地打官司?”
从1992年从陕西碑林教师进修学校离休后,郭金洲一直爱逛书店,而且特别关注折纸方面的图书。他自己解释说,一方面是为了学习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是关心自己的作品是否又被剽窃。
2003年夏天,郭金洲在西安市东大街某书店发现自己的书被北京一家出版社剽窃。在郭金洲要把出版社和销售侵权图书的书店讼上法庭的时候,他又遇到了一个管辖权的麻烦———这个时期,国家对知识产权涉讼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调整,普通案件的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郭金洲的诉讼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权不当驳回。法院在裁定书中称西安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到达地,而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案件应该移送出版社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郭金洲不服,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又被驳回。
如果到外地打官司,以他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官司就有可能打不下去;如果放弃,他不甘心。他说,那时他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熟悉,但他总觉得法院让“受害者围着违法者转”的裁定不合理。思来想去,他开始给中央领导写信反映自己遇到的这个困惑。
“为了避免被原作者发现,剽窃者一般会选择异地出版。相对于作者而言,出版社人强马壮,又具有经济实力,明显属于强势群体,如果让受害者围着违法者转,花时间、花金钱跑到外地打官司,是否违背立法宗旨和人伦常理?”郭金洲在信中这样写道。
郭金洲的反映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其实,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有一个座谈会纪要。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说,郭金洲在西安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他当时没有找到这条法律。
案件很快进入正常审理程序,郭金洲轻松打赢了这场官司。以后的多起官司,郭金洲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选择了主场“作战”,省去了舟车劳顿和路费盘缠。
部分侵权者一边应诉一边继续剽窃
从1999年开始,郭金洲打了7年官司,全部是因为对方剽窃自己的作品,其中涉及3本他编绘的关于折纸的图书和1本他个人的版画作品集。
如今,郭金洲的案头上摆满了各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和各种司法解释,几乎所有关键条文下面他都有一些批注,有一种久病成医的感觉。
谈到依法维权的经历,郭金洲的老伴宋翠英说:“有的案件准备起诉时先被拒之于法庭门外,要打上几个回合的程序官司才能被受理;有的要经过两审判决,可判决书生效了,执行时还要打折扣。老年人本来应该安享晚年的好日子,可看着别人抄袭自己的作品,总不能不管吧。有的抄袭者你一打电话他就认账,有的被告上法庭后主动找上门来道歉,也有的非把官司打到二审才认账。”
年龄越来越大,可官司却越打越多。郭金洲一边学习知识产权法律,一边在思考。他认为,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说明文化圈内的作者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还存在侥幸心理,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从我的这些案件看,原告很难拿出侵权给自己带来实际损失的证据,被告更不愿意提供自己违法所得的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至于是赔偿1000元还是49万元,都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除过诉讼费、律师费、材料打印费、交通费等,看着赔了两三万元,实际上落到手里没有几个;而作为剽窃者和出版社,如果赔偿损失之后他们还有利润可赚,他们就不怕输官司,甚至会一边打官司一边继续剽窃。”
七旬老人的维权路还要走多久
近年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郭金洲这名普通的老人能打赢30起官司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但是透过郭金洲的这些官司,我们也能发现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知识产权维权者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举证难。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是在现实中,原告要举证,证明上述两项的数额都是十分困难的。
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高,赔偿分歧大也是一个公认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十分繁杂,且技术要求上日益精细,别说像郭金洲这样的普通人,即便是一般的律师,如果没有专业的训练,都难以胜任。因此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比较高。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赔偿太低,就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相反还会创伤维权者的积极性。
从郭金洲胜诉的30起案件看,赔礼道歉也好,消除影响也好,只要赔偿以后侵权者还有利润可赚,侵权行为就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给侵权者在经济上最大限度的打击,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他们才有可能汲取教训。
目前,郭金洲老人的第31起维权案正在二审期间,第32起维权案已经起诉,等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