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网络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作用已经让我们无法忽视,身为一个现代人,又有谁能逃得开网络之“网”呢?《2006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博客总数已经达到1748.5万人。回望2006年,博客是一个炙手可热的名词,是一个人人欲种植其中的网上“菜地”,在自家的自留地上,菜地的主人通常是有“想种啥就种啥”的权利的。
主打
美国:“华盛顿宝贝”促人思考博客责任
据新华社电美国博客一直人气高涨,已成为美国社会不可小视的言论空间。但是,某些博客“放纵不羁”的内容频频引发纠纷,也让美国人开始思考博客自由背后的责任。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轰动一时的“华盛顿宝贝”博客性丑闻事件即将开庭审理。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国会山女职员杰西卡·卡特勒于2004年开设匿名博客“华盛顿宝贝”,先后描述了自己与国会6名男子之间错综复杂的交往关系。不料这些“猛料”被某网站编辑发掘,博客因此吸引了众多点击者。结果,丑闻困扰国会山。在丑闻中蒙羞的国会男职员罗伯特·施泰因布赫将卡特勒告上法庭,索赔超过2000万美元的名誉损失费。美国电子隐私信息中心主任马克·罗滕伯格说,等庭审结果出来后,他要以此为经典案例,在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向学生们讲授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问题。罗滕伯格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博客发布自己的私生活细节。但如果触碰了别人的私生活,问题性质可就不同了”。这位隐私保护倡议团体的负责人强调说,博客虽然被称为网络个人日志,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日记截然不同,“这不是你枕头下压着的那个日记本,在网络世界里,只要你不设置阅读权限,可能有数百万人浏览你的大作,所以必须有一个底线”。这一事件给美国博客作者提供了警示,让他们看到了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隐私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的高级律师李天对新华社记者说,博客在美国虽然是新兴的信息发布形式,但从法律上来讲它与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性质类似,许多法律条文对于博客同样有效。美国在处理网络世界中侵犯隐私等纠纷时有一点比较特殊,即如果有人以匿名或写上真实姓名的方式通过某网站论坛或聊天室等发布了侵犯隐私或引发其他纠纷的言论,受害者只能起诉言论发布者,不能起诉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美国法院对于披露网络匿名者的身份有“很高标准”,这体现了美国在处理匿名言论时的审慎态度。
借鉴
韩国:“实名”让网民自律
据新华社电韩国政府2002年开始提出网络实名制问题。到了2005年,韩国接连发生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促使韩国政府下决心将网络实名制付诸实施,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2005年1月,网罗99名韩国一线演艺明星隐私的“X档案”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网络公开性与个人隐私权的社会大讨论。2005年6月,一条宠物犬在首尔的地铁车厢内排泄,狗主人掏出一条精美的手帕为爱犬仔细擦拭后,留下一地的狗屎扬长而去。这一场面被网民用手机拍下后上载到网上论坛。愤怒的网民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追查“狗屎女”运动。在巨大的压力面前,“狗屎女”不得不露面公开道歉,但也因此患上严重的精神病。“狗屎女”事件使很多韩国人开始反思“网络暴力”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严重后果。2005年7月,曾是韩国著名民主人士的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死。一些对林秀卿怀有敌意的人借机在论坛上散布恶毒的人身攻击和诽谤。林秀卿愤然起诉。这一事件让韩国网民意识到法律在网络世界存在的必要性,也最终促成韩国官方和民间共同关注网络实名制问题。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韩国信息通讯部在推行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网络的全面监管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人力上都不可能实现,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
日本:匿名不等于放任
据新华社电日本政府目前虽然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对于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并没有放任不管。据统计,截至2006年2月,日本网民人数已超过7361万。日本两家网络公司2006年5月底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日本有过开设博客经历的人公开真实姓名的比例只有6.62%。近年来,以网络为传播工具,贩毒、自杀、爆炸物的制造方法等信息肆无忌惮地扩散开来。日本总务省信息通信政策局总务科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日本政府目前还没有做出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决定。但匿名并不意味着日本网民就可以不受约束地任意发布信息而不用对此负责任。日本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一部法律,如果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针对如何处理BBS等刊登的集体自杀信息,日本4个电气通信业团体2005年10月也通过了一项行动指南,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警方要求公开自杀预告信息发布者的姓名、住址等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手续。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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