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监督
新闻单位首次成为法定监督主体
法制网讯 通讯员张胜利 丁明玉张玉华河南省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郑州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介绍说,新闻媒体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的措施之一。
法律界人士认为,《条例》的施行,将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树起一道“防火墙”,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教育收费、公务接待以及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必将引起相关领域的“震动”,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作用。聚焦反腐让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成为新闻单位法定权利和职责
郑州立法授权媒体监督公职人员
法制网讯 通讯员张胜利 丁明玉张玉华河南省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公务接待、教育收费,这些为大家所熟悉的词汇,首次被写入了地方法规,并成为“重点监管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
郑州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介绍说,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与被监督者没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的措施之一。
这项引人关注的地方法规,首次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共同列为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重点监管区”,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法律界人士认为,《条例》的施行,对推进郑州市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作为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将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总结的预防宣传、网络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有效形式上升为地方立法,让这些规定使‘软任务’硬了起来。他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郑州市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而它的施行,将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竖起一道“防火墙”,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教育收费、公务接待以及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必将引起相关领域的“震动”,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作用。(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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