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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澄清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口径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口径

  法制网记者 陈晶晶

  从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依法进入首个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有关应税所得项目的自行申报口径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就股票转让所得是否要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文件中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这位负责人说,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他解释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1996年和1998年下发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炒股“负盈余”按“零”申报

  具体如何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这位负责人说,股票是个人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以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他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个人取得了股票转让所得,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时,应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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