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打进家门的寻衅者,蚌埠市的李某挥刀反抗,刺死一人。但2006年12月29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无罪。
李某和冯某同是蚌埠市一家服装厂工人,但两人之间存在一点小矛盾。于是,冯某便找到朋友魏某,让其帮忙找几个人教训教训李某,并带着魏某等人指认了李某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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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初,李某从朋友陈某处得知有人要对付自己,遂托同事帮其购买了一把刀具,放置于其住处枕头下,以防不测。同年12月15日晚10时许,魏某、赵某、吴某等人受冯某指使,来到李某的住处实施报复。此时李某已经熄灯休息,魏某等人先敲门试探,随即破门而入,冲到李某床前,将李某按在床上一顿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李某从枕头下面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朝魏某、吴某、赵某一阵乱砍,致使魏某等3人受伤后先后跑出门外,魏某向西跑了约20米处倒地。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即赶到现场发现魏某已经死亡。经鉴定,魏某全身头面部有多处伤口,其因心脏被刺破裂致急性大出血而死。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等人夜晚破门闯入李某的住处,已经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已构成侵入住宅罪。李某在特殊的环境下持刀反抗,属于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适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魏某死亡,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许忠德)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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