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雅瑶中学教练车校园撞死两学生案两被告获有期徒刑
教练两年,教师两年缓刑三年
本报江门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老师驾驶教练车在校园内撞死两名学生”一案(本报去年10月24日曾作过报道),去年12月29日在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今年39岁的张某是鹤山市雅瑶中学的一名教师,2006年10月20日开始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第一阶段培训。10月22日,张某在尚未通过科目一考核的情况下,被机动车教练员李某安排在雅瑶中学运动场内进行实际操作培训。16时20分许,当张某驾驶教练车在运动场练习时,该校的两名女学生正准备到饭堂吃饭途经车辆前方,张某慌乱中误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进行操作,而随车的教练员李某亦未能及时、准确控制副制动踏板及打方向盘,致使车辆将两名学生撞死。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张某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事后,有关部门和李某、张某二人家属,向两名死者的家属各赔偿46万元。
鹤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家属及有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尽力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饶新一 邓榕 余军科)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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