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新京报》发表陈东立评论《深圳总工会强派富士康工会的特殊意义》。文章称,富士康工会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正确的道路,解决了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工会的难题,值得各地工会在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保护这些企业职工权利时推广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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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富士康强派工会,能否保证外资、民营企业工会独立操作?能否保障工会代表职工利益?我看悬。
由深圳总工会向富士康强派工会,还是没有解决在新形势下,工会如何充分体现职工自愿结合原则,如何充分代表职工利益的根本问题。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经理田耕曾经明确说过:“柯达从来没有反对在华的任何一个分支机构成立工会。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而代表持股人和管理层的柯达公司不具备资格成立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如果公司出面去建立工会,就违反了‘自愿’和‘代表职工利益’的原则,就是违法,你们不能逼着我去犯法。”
一个“自愿原则”、一个“不能逼我去犯法”,真是将了工会的军。同样一件事情,在我们看来,不建工会“违法”;而在老外看来,行政命令组建工会,才是真正的违法。
如果深圳总工会不改变传统思路,找不到新形势下的新思维,新成立的富士康工会,只能是个摆设。其实富士康几十万员工只有118名员工申请入会,已经是个危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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