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学蕊)去年12月28日,蚌埠市纪委、市监察局将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查处的三起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党察看等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3月,当时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主要负责人和该分局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以“提供法律、法规和技术服务”等为由,先后收取该市某企业“服务费”数万元,并擅自决定留下部分自用,大部分款项进入分局小金库,用于分局人员到云南旅游等消费。
同年5月,该分局稽查大队负责人带领稽查人员又以检查工作为由,再次从该企业收取“服务费”数万元。2006年9月7日,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查科主要负责人又违反规定,擅自到一家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经蚌埠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高新分局主要负责人和涉案稽查人员留党察看两年和一年处分,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给予上述责任人撤职、降级、警告等处分。目前其中一人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6年9月19日,蚌埠市环保局检查验收组到固镇县工业园区对某公司筹建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环保验收,验收结果该公司的环保设施获通过。当晚,验收组成员在蚌埠市一大酒店接受该公司宴请,花费2000余元。日前,蚌埠市环保局根据市监察局建议,决定给予组织本次检查验收的环保局监督管理科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责成其他六名参与吃请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向企业退回吃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