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设想构建“专家责任体系”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5 1:13:27 ·来源:新京报
四川省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昨日《新京报》社论呼吁专家的“软权力”应与“硬责任”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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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专家责任制度。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各个领域的专家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格秉承的勤勉审慎职责要求,以及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责任的性质、特征、认定标准及程序等基本规则,包括其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契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等法理问题。
二是尝试建立连带(监督)责任。实践证明,在一些公共性灾难中,往往牵涉一些人祸因素,诸如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强令或勾结一些专家炮制违法鉴定及评价报告,而出事后却互相推诿责任。虽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也分别规定了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从确保公共安全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规定负有监管职责者尤其是领导成员,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专家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连带责任”。包括互相监督、检举不法行为,互负公共安全担保责任。
三是发挥保险责任及第三方监督作用。目前国内外法律还鲜见“专家责任保险”的提法,但实践中推行的广义上的“职业责任保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涵盖这方面的问题。虽然以保险手段补救有点消极,但如果完善保险机构对专家责任的事前审查机制,也许能起到一定的遏制风险作用。
此外,不妨借鉴和引申“审计高于会计”的规则,对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也可设置一定的第三方监督评价程序,并发挥公众参与监督评价程序的作用。其实很多时候,公众的某些“直觉”也许能给专家们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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