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名通讯员李艳铃)2006年6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发现顺德区乐从镇吉祥三宝家具厂在店面外墙上使用大型蒙娜丽莎头像、“梦娜利莎+Mengnalisha”字样的户外广告。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认为吉祥三宝家具厂(以下简称“吉祥三宝”)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蒙娜丽莎”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吉祥三宝家具厂经营者肖某某的侵权行为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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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中院以民事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蒙娜丽莎”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肖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款10万元。据悉,这是该院2006年司法认定的第四例“驰名商标”。
“蒙娜丽莎”:“吉祥三宝”侵权
原告“蒙娜丽莎”称,自己从1999年起就在瓷砖产品上使用“蒙娜丽莎”商标,并于2000年取得了第1476867号“M+蒙娜丽莎+英文+图形”商标注册证书,2002年取得了第1765162号“MONALISA”商标注册证书,2004年取得了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注册证书和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中文商标注册证书。
“蒙娜丽莎”还称,从2001年开始申请了“M+蒙娜丽莎+英文+图形”商标等90多个防御商标,此外还将“蒙娜丽莎”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了多个公司域名。
2006年6月,“蒙娜丽莎”发现吉祥三宝在325国道靠近龙江大桥路段店面外墙上使用大型蒙娜丽莎头像、“梦娜利莎+Mengnalisha”字样的户外广告,吉祥三宝还向消费者散发含“梦娜利莎”、“MENGNALISHA”、“蒙娜丽莎头像”的广告。
原告称,“吉祥三宝”在家具上使用上述标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蒙娜丽莎”存在某种联系,“吉祥三宝”的侵权明显。“蒙娜丽莎”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以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确认“吉祥三宝”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予以制止。
“蒙娜丽莎”请求判令第1476867号、1765162号、3263410号、340613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吉祥三宝”立即停止侵害“蒙娜丽莎”商标权的行为;“吉祥三宝”赔偿损失20万元。
“吉祥三宝”:正当使用标识
“吉祥三宝”辩称:“蒙娜丽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蒙娜丽莎”提交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不充分;“蒙娜丽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其提起本案诉讼以后,不能表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蒙娜丽莎”的商标已经驰名。
“吉祥三宝”称自己只是在自家店面做有关广告,“蒙娜丽莎”关于混淆公众的说法不成立;“蒙娜丽莎”商标只在陶瓷行业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家具行业的不一定清楚,“蒙娜丽莎”关于“吉祥三宝”具有主观恶意的说法不成立。
另外,关于“吉祥三宝”在家具上使用的有关“蒙娜丽莎”标识和广告,是欧深思申请的,欧深思把该商标许可给“吉祥三宝”使用,故“吉祥三宝”是正当使用有关标识,“蒙娜丽莎”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法院:“蒙娜丽莎”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查明:“蒙娜丽莎”从2002年到2006年的广告投入超过1亿元,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及境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收入逐年上升,近三年均超过7亿元,2005年接近10亿元,行业排名由第三名上升到第二名,“蒙娜丽莎”瓷砖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综合以上这些因素,佛山中院认定“蒙娜丽莎”为驰名商标。
“吉祥三宝”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第1476867号、3263410号、3406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祥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款10万元。驳回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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