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叫停康乐宝名誉侵权赔偿10万
法制网讯记者郭晓宇研发生产“液体安全套”———“康乐宝”杀菌膏的长江生物药业公司诉北京某都市报不实报道一案(本网曾于2006年9月1日报道此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报社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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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1日,北京某都市报社在其报刊和网站上分别刊发题为《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和《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尚未证明可杀灭艾滋病病毒》的报道。长江药业公司认为该报道对其合法生产,通过检测的“康乐宝杀菌膏”作出否定性评价,致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评价降低,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
丰台法院认为,该报社称消息来源为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的调查报告,但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并非一级国家行政职能机构,其只是受省卫生厅委托对记者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卫生厅提出建议,而无权要求调查所涉及产品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康乐宝杀菌膏“已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实验证明,对性病、艾滋病病毒具有杀灭功能”。因此,该报社仅依据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的调查和建议即认定“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夸口可杀艾滋病病毒实际尚未经检测证明”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对“康乐宝杀菌膏”的生产销售商的名誉构成侵权,故判令该都市报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刊登道歉公告、一次性支付长江药业公司名誉权侵权赔偿金10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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