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刚出生18小时的婴儿无缘无故发生头骨骨折,医院在不能证明非本院原因造成婴儿头骨骨折的情况下被婴儿父母告上法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医院支付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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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2日14时,伍某在成都市一产科专业医院出生。18小时后,伍某头部出现凹陷性骨折。
一审中,四川省医学会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未明确认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结合医院不能提交有关伍某自出生至出生后的18小时期间的全部护理记录的事实,医院对伍某头部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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