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南)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型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庭前程序意见》),目前两个《意见》已经下发执行,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其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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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江苏省高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创新型意见》。该意见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江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型意见》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创造、归属、使用、保护、管理等知识产权运行体制的全过程。《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依法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自主创新,为建设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激励创新法治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江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程序保障,以提高权利人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强调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依法、积极并慎重地采取有关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临时禁令等各项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科技成果的完成所作创造性贡献以及成果的创造性程度等,准确、合理地确定知识产权归属;要依法维持技术合同的效力,加强调解,促进科技成果的流转、应用和传播,以及技术贸易的发展。《意见》还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制裁力度,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意见》还对加强审级管辖改革、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部门之间,以及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进行了规定,以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
《庭前程序意见》对民事案件立案受理移送审判庭后至开庭审理前的庭前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庭前程序的组织实施、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令的出具等内容。规定庭前审理活动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组织实施;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需要组织庭前调解。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证据的提交和接受、证据交换的具体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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