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地税局紧急发布《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具体开征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2006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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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开征车船税后,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下称“两税”)将随之停征。而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广东省将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因此,《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原“两税”征收系统可继续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通知》同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扣缴工作进一步明确,而在此之前,各地暂缓开展此项工作。(记者任国庆通讯员 林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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