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月6日电(白林淼)1月4日,曾告赢国家环保总局的74位浙江温州市养殖户,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再次胜诉浙江省公安厅。
2004年3月6日,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5500亩养殖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提供的数据,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就达到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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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很大压力。2006年4月29日和30日两天,近700人强行拆除了养殖户们养殖池塘的陡闸、管理房等养殖设施。此前的4月23日,滩涂的发包方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经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养殖户们在4月28日之前自行清理腾空养殖池塘,否则将强制腾退,一切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然而,养殖户们认为,4月29日130日强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并不是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为,在强行拆除现场有龙湾区政府领导和街道干部现场指挥。
6月30日,74位养殖户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要求依法予以查处。温州市公安局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
9月2日,74位养殖户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温州市公安局对于他们的投诉作出处理。9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0月11日,74养殖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决定,判令浙江省公安厅受理复议申请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11月15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1月4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浙江省公安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限浙江省公安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受理74位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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