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乘客车上被抢状告公交公司,法院称司机无抗击义务
本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疑犯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抢劫疑犯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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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放走劫犯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女子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涉嫌抢劫的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司机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抢劫疑犯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疑犯。随后成某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公交司机称当时受威胁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在自己大声说被抢了,要司机报警的时候,司机却居然停车将疑犯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公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公交公司认为,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说他们的司机称并没有听到,而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疑犯放走。
法院称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广州中院终审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依然判公交公司赢了官司。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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