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要求
民事法官要会判会调
据新华社济南1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此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自身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真正做到会判也会调;要既能贴近群众,会做群众工作,也能熟练运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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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指出,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方法简单。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曹建明说,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主要是强调民事审判方法的统一和目标的一致。一是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不能搞调审分立,甚至搞调审对立。二是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好的调解和好的判决一样能起到树立司法权威的效果,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三是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能以治标不治本换取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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