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两国是在冷战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军事同盟的。
冷战时期,日美两国一直是根据《日美安保条约》开展军事合作,而且其军事合作范畴仅限于“维护日本以及远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但在冷战结束后,日美仍然坚持冷战思维,先签署《日美安保共同宣言》,后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逐步扩大日美军事合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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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日本制定了《周边事态法》等一系列“有事法制”,为日美在亚太地区开展军事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5年2月,日美两国又在“2+2”会晤上制定了在亚太地区关注的12个“共同战略目标”,将军事合作范围扩大到“在全球应对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新威胁”。
2006年8月,日本2006年版《防卫白皮书》指出,日美已经建立起“在全球范围内合作的新型日美同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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