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上诉政府采购案 认为一审有适用法律错误
收到投标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招标结果的质疑,却未在法定期限给法定答复。在北京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行政不作为败诉后,前天(5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
2006年12月,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败诉,要求其对原告的投诉做出答复。法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应在本案中对招投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其却将投诉转给发改委,没有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判决将严重影响今后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现有相关规定,此案的投诉是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该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在收到沃尔的投诉后,将其转给发改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财政部还说,如今,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
针对财政部的抗辩理由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人谷辽海律师。谷律师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定的监督部门,财政部在上诉中提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元的工程都没有纳入其监督管理,这更说明国家财政部严重失职。同时财政部认为,本案适用《招标投标法》,谷律师提出,《政府采购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来说是属于新法,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一审的判决使用法律没有问题。这正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有法不依”的问题。他表示,原告将会积极地应诉。
-新闻背景
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公开招标,却未中标。沃尔认为,最终投标结果违背物美价廉原则,选择了投标价格最高的公司,沃尔向财政部提出了书面质疑,然而一直没有得到书面答复。2005年3月,沃尔公司将财政部告上市一中院,指责其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其对自己的投诉做出法定回复。(来源:京华时报;作者:石毅)来源:中新网(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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