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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旅行社:出境游为何加收人头费

  14:04:19东北新闻网“出门旅游本是件快乐的事儿,可是因为年龄或职业原因,就要比其他人多掏几百甚至几千元的费用,这样不公正的待遇落到谁头上肯定都不会痛快。”元旦期间,许多市民向本报反映,他们原本打算在春节前后到国外旅游,但是均被旅行社告知,老人、小孩、教师等人参加新马泰港澳、台湾和澳新游必须加收“人头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加收“人头费”的做法已成为旅游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对此,省旅游局表示,旅行社加收这样的费用是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特殊人群多交费成“行规”家住道里区的吴女士正打算寒假期间带女儿和母亲去澳洲玩,没想到去几家旅行社报名时,却被告知女儿和母亲都要加收3000元的“年龄差别费”,理由是老年人和孩子购买能力不强,所有60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18岁的孩子都得加收这笔“人头费”。吴女士算一算,如果三人同去的话,团费足足要多付6000元钱。吴女士认为,旅行社按游客年龄大小加收费用,是对儿童和老人的歧视。

  根据吴女士提供的线索,记者对哈尔滨市几家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旅行社承认在部分出境游线路对老人、孩子及特殊职业游客收取“人头费”,只是各家收费具体金额略有不同。

  省国旅姓王的工作人员介绍道,以港澳游为例,18岁以下占床位的孩子每人要加收800元的“人头费”,不占床位的每人加收500元,老人也要额外加收费用。旅行社不仅对游客加收“年龄差别费”,还对夫妻加收“人头费”。据省中旅国际旅行社姓刘的工作人员讲,夫妻、老人和孩子参加澳新游都要加收2000元左右的费用,因为夫妻二人同游,进店购物是属于家庭型购物,共用一个钱包,购物能力只相当于一名游客,地接社认为“划不来”。记者在天马国旅报名时,姓谷的工作人员再三提醒:除了老人、孩子和夫妻去澳洲要加收3000元费用外,如果是教师、记者、保险等职业的市民参团,也加收2500元左右的费用。因为教师的购物能力较弱且很理智,而保险公司和律师等工作者维权意识强,记者既很理智维权意识还强,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参团者,地接社都要收取“人头费”。

  针对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市民闫大爷气愤地说:“前不久,我刚去过港澳,也被收了500元的‘人头费’,可回来一算,我却是团里消费最高的人。我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这笔钱,却没有任何说法。我认为,旅行社这种加价的做法不仅有损老人的人格,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管理部门应该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罚。”教师关女士认为,将游客划分等级,按不同标准收费,她觉得是一种消费歧视。这样的规定太不合理,理由也很牵强。外出旅行,人人平等,怎能把某一类人打入“另册”并额外加价呢!“零负团费”需用购物补差价旅行社为何要收这笔“人头费”?黑龙江省一家旅行社老总披露,“人头费”问题是境外和国外当地旅行社的一个行规,已经实行多年,省内各家旅行社只是代境外地接社收取。例如,港澳游的费用报价只有1500-2000元,只够个机票钱,远远不够包含食宿、交通、景点参观等在内的参团费用。港澳游的成本价要在3000多元,而港澳游仅3天的三星级住宿费用就超过了报价。澳洲的团费为1万多元,光往返机票的价格就高达8000多元,剩余的2000多元团费根本不够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宿费用。表面看起来旅行社是在做赔本买卖,其实不然,组团社的报价,一般都由地接社来定,地接社宁可一个游客补贴一两千元来拉低团费,每个游客返给组团社固定的费用。而地接社不但要将倒贴的钱从游客身上赚回来,而且还要让游客成倍返还。地接社一般会采取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实现利润。行规是游客购物总额的50%,购物店要返给地接社。如果游客不购物,就会被扣在购物店不让走或是被中途赶下车,强迫游客中止旅程。

  一般地接社在做“负团费”和“零团费”时,赌的就是购物,行话叫做“下货”。参团的游客购买能力强,地接社就不会赔钱甚至利润很大,反之会赔得一塌糊涂。因此,总体消费力较弱的老年人,以及没有消费能力的小孩,就需要提前收取500-3000元的“人头费”。各旅行社负责人表示,这种“人头费”让组团社很为难,但如果取消加价,那就必须提高团费,但旅游市场竞争打的是低价牌,谁提价谁“自己找死”。

  据哈尔滨康辉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吴玉初介绍,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参团时,很看重报价,总是将旅游报价当作选择参团的主要标准,所以旅行社就将各种团的团费一降再降,为的是迎合消费者的心理。从旅行社角度并不想收取这笔“人头费”。该旅行社就组织过哈尔滨一个教师团去港澳,当时向地接社隐瞒了成员的教师身份,结果被地接社调查出成员的教师身份,强迫组团社每人补交了500元的“人头费”。吴总提醒消费者,目前港澳游价格一路走低,各家为了吸引客人,纷纷追求低报价,而这正是出现“年龄差别费”的根本原因。“一分钱一分货”在旅游市场同样适用,低价格必将影响接待质量,游客报名时不要只关注价格,还应选择品质团。收“人头费”是不平等格式条款这笔在团费之外针对老人、小孩和特殊职业人员收取的“年龄和职业差别费”合法吗?根据《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对此,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旅行社为出境游客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却人为将消费者进行年龄、职业的分类,实行不平等价格待遇,这种加价旅游明显存在消费歧视,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旅行社靠带入顾客大量购物获取回扣本来就不妥当,如今却因为部分消费群体的个人消费能力低,而冠冕堂皇地对其加收额外费用,更是不合法的。因为旅游购物是游客自身行为,旅行社不应干涉,更不能以此为由加收“年龄差别费”和“职业差别费”。这种将游客分为三六九等不同定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允原则,明显存在着价格歧视。

  1月4日,记者采访了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王处长。他认为,旅行社此行为不仅犯了中国人尊师重教、尊老爱幼传统的大忌,而且向老人及儿童等游客收取团费以外的附加费用是不合理的,属违规行为,管理部门一旦查实旅行团有此类问题将严肃处理。为此,他提醒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该事先了解清楚,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王浩张巍)[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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