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受聘于一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两个月行使职能后,不但没拿到工资,还遭到解聘。黄女士只能凭公司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索取工资。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科技公司支付黄女士劳务报酬2万元的判决。
从去年7月10日开始,黄女士受聘于闵行一家科技公司,并担任总经理,当时约定月薪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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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随即就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进行了调解,但未果。最终,黄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劳务报酬2万元,同时支付律师费用。
审理期间,公司方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视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为,黄女士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就劳务报酬方面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黄女士要求支付工资2万元之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由于黄女士未提供律师费用产生的证据,且原、被告间在律师费用方面也无约定,故黄女士要求支付律师费用之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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