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的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卡拉OK版权费标准,怎样保障版权费的分配公开透明,这不是一纸公告就能解决的,需要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充分沟通、平等协商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二者不可偏废
圣诞连着元旦,K歌行情看涨,沪上各大卡拉OK商家迎来旺季。
12月26日,晚上近10点,位于复兴公园的知名KTV场所“钱柜”依然繁忙,100多个包房几乎全满。服务员还在不断地领进客人。3楼收银处,六七名服务员忙得不亦乐乎,有的干脆坐在地上,清理着大堆账单,几台计费机“吱、吱”作响,吐出长长的账单。
乐不思归的飙歌者、晕头转向的服务生,却没有察觉,一场围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纷争,正在这个冬季逐渐升温。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公告称,这一标准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短短数百字的公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媒体报道中用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抵制”。
就在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对该标准普遍抵触时,12月23日,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称:“按照权利人的委托,我们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费。”这一表态,加重了本已浓郁的“硝烟”。
收费时刻临近,各方利益人的面目依然扑朔迷离。
谁来收?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筹备,收费主体引发争议
从国家版权局公告看,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
问题就出在“筹”字上。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说,只有当该协会走完筹备程序,才能确立其收费主体的地位。“我们迫切希望,正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尽快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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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