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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豁免历史欠税 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新网1月8日电 《中国经济周刊》披露,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报道说,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2006年12月28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该司副司长王道树证实该文件已经下发到相关部门,东北各地可以就此实施。随后,该刊记者分别致电吉林、黑龙江、辽宁三地财政厅,对方均表示已经收到红头文件,正抓紧时间落实。

  报道说,《通知》除了提出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之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业欠税的条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四个条件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四个条件”为: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四是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王立君、王红茹)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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