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婚宴多,各种相关消费纠纷也多起来。“准新郎”郑亮今天上午气愤地到省消协投诉说,昨天在与某宾馆签订婚宴相关合同书时,发现该合同书上竟然被人为加上一条:“如需要婚庆公司,则必须使用宾馆指定的4家婚庆公司中的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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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的这种要求合理吗?郑亮就此条款与宾馆销售经理进行交涉,但该负责人称指定婚庆公司是为管理上方便,但同时也承认存在着不合理性。
省消协接诉人员分析说,这是一种搭售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王蓉)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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