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邱兴华的“孽果”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
■毕诗成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理解了乔治·霍兰·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的这句名言,或许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做出善恶是非的裁决之余,还需要致力于怎样的努力。
有理由相信:最高法院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回应,也将极大地改善现有的法律质量,大大提高法律为人民谋幸福的能力。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受害人虽然可以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却无法从“公正”中获得他们在被告人犯罪中被剥夺掉的创造幸福的能力。
例子比比皆是。就在一周前,杀害11个人的邱兴华案尘埃落定,媒体在梳理案件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同样是受害者,邱家人因为“名人效应”得到五六千元的社会捐款,而同样处于社会底层的11个被害者家庭,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邱兴华曾在法庭上说:“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被害者家属也知道邱兴华无力赔偿,他们只能通过诉讼做一次无望的努力。结果果然如此,邱兴华被判了死刑,却没有涉及赔偿的问题。从去年9月份,被害者家属就一次次把求助信送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单位,希望能得到救助,但到目前也没有任何结果。
当附带民事诉讼与政府协调的随意性都无法令被害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时候,“一声枪响”,可以令案子终结,但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存活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难以为弱势者所亲身感受。
这个比例是多少呢?看到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即便在北京,有人曾对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刑事案件作调查,结果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包括政府协调),也达到四成。就是说,通过法律只能获得逻辑上、道义上“公正”,却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公正”待遇的,大量存在。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说,这样的结果令“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却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将是一笔难以承受之重的财政支出”。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
首先,当政府承担起法律秩序责任的时候,成本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里的昂贵,而是“社会账”里的低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而长期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令贫困阶层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彰显,法律也会沦为滋生反社会力量的温床,丧失应有的尊严。
其次,建立国家救济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将面对一个“无底洞”的拨款投入。纵观国外的经验,比如欧美,甚至日本,支撑救助制度的根本,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拨款。通过国家出一点、地方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慈善募捐一点等方式,筹备一种救助基金,通过明晰的支付办法,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都是切实可行的。比如前面说的邱兴华案,在没有任何组织的情况下,他的妻子获得了多笔捐款,也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定的资助能力,关键是要能把这些资金组织起来,集中应用起来。
目前来看,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将在司法判决之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注入一股无形的强心力。但“最后救助”的重要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尚不宜采用地方法院“包办”的方式,通过国家财政来按比例划拨,而需要通过可靠的基金组织、独立的账户、公开的运作与统一的管理,来维护这救助体系的公平性,也维护社会力量捐款的公信心。“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但公平正义并非是拱手送人的免费午餐,从“发现”需要改善,到“实现”改善,同样需要克服操作者的自私可能、操作程序的可能漏洞。运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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